基隆關提醒不服海關處分文書內容 收文30天內提復查或訴願

▲商民如對海關核發的處分文書內容不服,可在收文後翌日起30天內,向海關提出復查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圖:基隆關製作)
有商民收到海關核發的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因不服海關裁(核)定,又逾法定救濟期限才提出復查或訴願,結果不被受理。鑑此,基隆關提醒商民,若對海關核發的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不服,可在收文翌日起的30天內,向核發處分文書的海關提出復查,抑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海關在發現進口貨物疑有逃漏稅,抑或申報稅則有誤產生稅差,因涉犯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等相關規定,因此都會依法對進口人核發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
基隆關表示,商民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後,如對處分內容不服,可依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及訴願法相關規定,在收到處分文書的次日起30天內,依規定格式備妥申請書或訴願書,向海關提出復查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指出,法定救濟期間的計算,是從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文書的翌日」起算,也就是合法送達的第二天就開始起算,並不是從當事人實際知悉內容時才開始計算,且30天內的期間包含例假日。但是,法定救濟期間的最後一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能順延到次一工作日。
基隆關提醒,商民若在法定30天的救濟期間後才提出申請,因處分已告確定,海關與訴願機關會依「逾期未救濟」,而不予受理。因此,受處分人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民眾權利,海關作成的處分文書都會附記救濟教示條款,民眾收到處分文書後,如對處分內容存有疑義,應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於處分文書附件(空白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上,詳實填載不服的對象及理由,簽名或蓋章後,向海關或訴願機關提起救濟。相關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有需要的商民可到基隆關官網自行下載。
海關在發現進口貨物疑有逃漏稅,抑或申報稅則有誤產生稅差,因涉犯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等相關規定,因此都會依法對進口人核發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
基隆關表示,商民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後,如對處分內容不服,可依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及訴願法相關規定,在收到處分文書的次日起30天內,依規定格式備妥申請書或訴願書,向海關提出復查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指出,法定救濟期間的計算,是從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文書的翌日」起算,也就是合法送達的第二天就開始起算,並不是從當事人實際知悉內容時才開始計算,且30天內的期間包含例假日。但是,法定救濟期間的最後一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能順延到次一工作日。
基隆關提醒,商民若在法定30天的救濟期間後才提出申請,因處分已告確定,海關與訴願機關會依「逾期未救濟」,而不予受理。因此,受處分人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民眾權利,海關作成的處分文書都會附記救濟教示條款,民眾收到處分文書後,如對處分內容存有疑義,應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於處分文書附件(空白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上,詳實填載不服的對象及理由,簽名或蓋章後,向海關或訴願機關提起救濟。相關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有需要的商民可到基隆關官網自行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