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可声请刑事补偿
【中央社台北五日电】 2023/12/06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补偿法部分条文,删除现行第卅六条条文规定,让外国人及无国籍人都能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对待,赋予其可依法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

另外,为避免补偿事件再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司法院应於补偿的决定确定後,进行必要的调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误判原因。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五月与十一月间,并案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补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

现行第卅六条条文规定,刑事补偿法於外国人准用之。但以依国际条约或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律,中华民国人民得享同一权利者为限。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现行规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则,以中华民国人民依国际条约或外国人的本国法律,得享同一权利者为限,才给予该外国人请求补偿的权利。

提案说明提到,在人权已受国际各国普遍尊重及保障的今日,允宜与时俱进,以确保在中华民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的任何人,包含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对待。

因此,基於人权立国理念、实践人道主义,并落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应赋予该外国人依法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应删除第卅六条条文。

委员会审查时,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後,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予以删除,另外也有部分条文,按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等人所提修正动议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删除刑事补偿法第卅六条条文。

另外,此次修法也增订第十三条中第二项条文,规定前项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裁判确定的事实,因不可归责於受害人的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时起算。但自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裁判确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

此外,鉴於现行第七条条文,有关依一般社会通念的标准过於抽象,且补偿金额的标准业有第六条规定可资规范,并使补偿金额标准回归一般规定,这次修法将第七条条文删除,并三读修正通过。

删除第七条规定後,为使受理补偿事件的机关得以弹性审酌补偿金额,就请求人已缴罚金、易科罚金、没收或追徵有拍卖物卖得价金的情形,修正补偿金额。

现行条文规定,罚金及易科罚金执行的补偿,应依已缴罚金加倍金额附加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返还之。三读通过条文,将「加倍」的文字改为「一·五倍至二倍」。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没收、追徵、追缴或抵偿执行的补偿,除应销毁者外,应返还之;其已拍卖者,应支付与卖得价金一倍至二倍的金额,并附加依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读通过条文也赋予无辜受害人可以选择补偿金支付方式,除现有一次性支付外,并增订可以请求分期支付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