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付费观看儿少性影像最重罚7年
【中央社台北十二日电】 2024/07/14

▲立法院会十二日深夜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中)、民进党立委范云(左)与林月琴(左2)、国民党立委陈菁徽(右2)与罗廷玮(右)在场内一同持手牌合影。(中央社)
为弥补持有儿少性影像罚则过轻的法律缺漏,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三读条文明定,支付对价观览儿少性影像者,最重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罚金。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於四月廿九日及五月一日审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多项关键条文未有共识,朝野党团於六月五日及六月十九日进行协商,於今天完成三读程序。

艺人黄子佼被查获持有儿少性影像,却仅以缓起诉处分,引起众怒,促使立委修法,增列性剥削行为态样,包括「重制」(即下载)、「持有」、「支付对价」儿少性影像,涉有「无故重制」、「支付对价」儿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并加重刑责,避免现行刑责仅有一年刑度,让检察官有缓起诉裁量空间,并确保儿少性剥削被害人之权益,强化数位性犯罪防制面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的第卅六条,增列「无故重制」罪,并针对拍摄、制造、无故重制儿少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罚金下限,罚金从现行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修正为得并科罚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刑责并未调整。

为减少性影像犯罪产业与行为,此次修法参酌韩国儿童与青少年性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支付对价而持有儿少性影像纳入犯罪行为并予以处罚,提高刑责和罚金,三读条文明定,无正当理由支付对价而持有儿少性影像,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对於支付对价观览儿少性影像的犯罪行为,三读通过条文的第四十四条,不仅提高刑责,也删除单科罚金制。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支付对价观览儿童与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或其性影像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