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 違憲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2024/08/10

曾任二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代理教師,但他過去年資不被採計敘薪,張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教師法第卅五條第二項合憲,但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違憲。

判決指出,違憲相關函釋及規定部分,應自此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張男自此判決送達之日起卅天內,就此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此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張男錄取一○六學年度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擔任過二年的代理教師,他認為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二級,以第廿二級二七五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廿四級二四五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為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三月間言詞辯論終結,五月間公告延後宣判,今天下午三時宣判。

根據資料顯示,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由於與教育財政有關,原則上由地方縣市政府決定,目前僅台北市、金門縣有教師證者採計,桃園市、台中市僅具高中教師證者採計,新北等多數縣市均不採計。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府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違憲。憲法法庭認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應由中央訂定具體規範。

根據教育部、監察院提供的資料,一一○學年度高級中學以下的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二萬五七三七人,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由地方縣市政府決定,目前僅台北市、金門縣有教師證者採計,桃園市、台中市僅具高中教師證者採計,新北市等多數縣市均不採計。

憲法法庭指出,代理教師於目前教育實務上已屬不可或缺之人力,職前年資的採計與否,當屬教育人事制度的相關事項,是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教育制度」的一環,屬中央立法的範圍。

憲法法庭表示,代理教師待遇及與其待遇相關事項,是代理教師重大權益事項之一,即理應同為中央立法權限的範圍,因此應由教育部就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事項,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非授權給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來訂定補充規定。憲法法庭認為,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採計事項,如果不採取全國一致的立場,將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的不公平現象,且對於代理教師權利的保障也有所不足。

另外,教育部函釋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的平等原則,判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