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起較高風險駕駛人需按違規程度分級恢復換發短期駕照
▲高風險駕駛人恢復換照加嚴管理。(圖: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提供)
交通部昨(十四)日修正發布新規定,原本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六年定期換照,經綜合評估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自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一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一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二年、三年或六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六年觀察期之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七十五歲。
交通部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自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銷駕照之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二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並有六年觀察期,於觀察期間無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至七十五歲。而受吊扣駕照之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六年觀察期。另對於既有依條例第67條之1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一年效期駕駛執照者,此次修法也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六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七十五歲之規定。
交通部指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二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二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三年或六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汽車駕駛人於六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期限辦理。
另,年滿七十五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三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二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六年觀察期內仍應每二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該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二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交通部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自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銷駕照之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二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並有六年觀察期,於觀察期間無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至七十五歲。而受吊扣駕照之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六年觀察期。另對於既有依條例第67條之1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一年效期駕駛執照者,此次修法也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六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七十五歲之規定。
交通部指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二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二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三年或六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汽車駕駛人於六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期限辦理。
另,年滿七十五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三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二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六年觀察期內仍應每二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該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二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