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民3千元經濟振興券 10/12起發放
花蓮縣政府編列新台幣十億元,十月十二日到十八日發放花蓮縣民每人總值三千元「經濟振興券」,視同現金,可於縣內消費,二○二五年二月廿八日前須用完,希望恢復○四○三強震後經濟活力。
花縣府說,十月十二、十三日於各鄉鎮市村里發放所發放,十四日到十八日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領取資格為今年四月三日前設籍花蓮縣民;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在花蓮的外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配偶;今年四月三日前出生,並於六十天內設籍花蓮新生兒。
滿十八歲須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正本及印章領取,也可依規定委託代領;未成年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帶證明文件、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代領,詳細領取事項可到花縣府官網查詢。
花縣府說,十月十二、十三日於各鄉鎮市村里發放所發放,十四日到十八日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領取資格為今年四月三日前設籍花蓮縣民;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在花蓮的外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配偶;今年四月三日前出生,並於六十天內設籍花蓮新生兒。
滿十八歲須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正本及印章領取,也可依規定委託代領;未成年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帶證明文件、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代領,詳細領取事項可到花縣府官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