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人未依法完成身分登记 已书面通知
原住民身分法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修法规定,依修正前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族人,如未能於施行後二年内取用或并列原住民族传统名字或从具原住民父或母一方之姓,会丧失原住民身分。部分网路平台称仍有一三一七位原住民族人不符现行规定,原民会表示,已全数书面通知符合要件之族人,因身分事涉个人意愿,会尽全力协助仍有意愿维持身分之族人。
原民会指出,原住民身分登记为保障人格权之户籍登记,事涉原住民身分法、民法、姓名条例及户籍法等诸多法律,因此,行政机关善尽告知义务,亦需尊重族人之选择与意愿。
针对原住民身分法明定部分族人身分因不符规定,在法定缓冲期结束後可能丧失一事,原民会表示,去年底开始已发布多则新闻稿、懒人包等正确资讯外,也透过地方议员、村里长协助宣导,以提醒有关族人。
原民会指出,原住民身分登记为保障人格权之户籍登记,事涉原住民身分法、民法、姓名条例及户籍法等诸多法律,因此,行政机关善尽告知义务,亦需尊重族人之选择与意愿。
针对原住民身分法明定部分族人身分因不符规定,在法定缓冲期结束後可能丧失一事,原民会表示,去年底开始已发布多则新闻稿、懒人包等正确资讯外,也透过地方议员、村里长协助宣导,以提醒有关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