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司法正義不能失衡 重大少年犯罪應回歸罪責相當原則
近年來,國內接連發生持刀割頸、蓄意殺人及重大暴力攻擊等重大少年犯罪案件,每當案件曝光,總會引發社會震驚與憤怒。然而,在受害者生命遭到剝奪、家屬難以承受之際,部分加害者卻因未成年身分而享有較成年人寬鬆的司法待遇,包括強制減刑、較低刑度及較早獲得假釋的機會。這種制度設計雖源自保護少年與重視教化的理念,但當犯罪已造成重大生命損害時,是否仍應一體適用相同標準,值得重新檢討。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協助誤入歧途的青少年改過自新。對於因家庭失能、環境影響或一時衝動而犯錯的少年而言,教育與輔導確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現行制度往往以相同框架看待各類少年犯罪案件,忽略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程度及危害程度差異。
偷竊、毀損或一般鬥毆案件,與預謀殺人、重傷致死等重大暴力犯罪顯然不可相提並論。當行為人已具備基本是非判斷能力,甚至有計畫地實施致命攻擊,其行為已不只是單純偏差,而是對生命權及社會秩序嚴重侵害。若司法制度仍僅因其未成年身分而給予大幅減刑與特殊保護,難免讓社會質疑公平正義是否真正獲得落實。
更令人憂心的是,現行制度經常將焦點放在加害人的教化需求,卻相對忽略被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對失去至親的家庭而言,傷痛往往伴隨終身;然而加害者卻可能在較短時間內重返社會。這樣的落差,極易讓被害人家屬產生生命價值遭低估的感受,也削弱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因此,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建立更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的少年司法制度。所謂罪責相當,是指刑罰應與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符,年齡固然可以作為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但不應凌駕於犯罪嚴重程度之上。
首先,對殺人、傷害致死等重大犯罪,應重新檢視現行強制減刑制度是否合理。法官在審理時,仍可將其成長背景、犯罪動機、心智成熟程度及悔罪態度納入考量,但不宜由法律預先規定須從輕處理,而應保留依個案情節裁量的空間。
其次,重大暴力犯罪少年犯假釋制度也應適度調整。假釋制度固然有助於鼓勵悔改,但前提必須兼顧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對於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案件,可考慮提高最低服刑比例、延長假釋審查門檻,或比照成人重大刑案建立更嚴格的審查機制,避免刑罰責任被過度稀釋。
此外,涉及故意致人於死的重大案件,也應討論建立更透明的審判制度。目前少年案件多採不公開審理,以保障未成年人未來發展,但當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嚴重暴力犯罪時,如何兼顧少年權益、被害人參與權及社會對司法透明度的期待,值得立法機關深入研議。司法不僅要公平,更必須讓人民看見公平。
法治社會的核心,在於保障善良人民生命與安全。當重大犯罪發生時,司法制度除應讓被害人及家屬感受到公道獲得伸張,也須審慎評估加害人的矯治與復歸機制,兩者不應偏廢。若制度過度偏向保護加害者,而忽略被害人與社會安全需求,司法正義將失去應有的平衡。
政府應正視社會對重大少年犯罪案件的疑慮,全面檢討《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刑事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並在保障少年基本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間取得新的平衡。對於惡性重大犯罪,不能因行為人未成年便獲得過多保護,而應回歸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依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量刑。唯有如此,才能兼顧被害人權益、維護社會安全,並重建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協助誤入歧途的青少年改過自新。對於因家庭失能、環境影響或一時衝動而犯錯的少年而言,教育與輔導確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現行制度往往以相同框架看待各類少年犯罪案件,忽略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程度及危害程度差異。
偷竊、毀損或一般鬥毆案件,與預謀殺人、重傷致死等重大暴力犯罪顯然不可相提並論。當行為人已具備基本是非判斷能力,甚至有計畫地實施致命攻擊,其行為已不只是單純偏差,而是對生命權及社會秩序嚴重侵害。若司法制度仍僅因其未成年身分而給予大幅減刑與特殊保護,難免讓社會質疑公平正義是否真正獲得落實。
更令人憂心的是,現行制度經常將焦點放在加害人的教化需求,卻相對忽略被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對失去至親的家庭而言,傷痛往往伴隨終身;然而加害者卻可能在較短時間內重返社會。這樣的落差,極易讓被害人家屬產生生命價值遭低估的感受,也削弱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因此,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建立更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的少年司法制度。所謂罪責相當,是指刑罰應與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符,年齡固然可以作為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但不應凌駕於犯罪嚴重程度之上。
首先,對殺人、傷害致死等重大犯罪,應重新檢視現行強制減刑制度是否合理。法官在審理時,仍可將其成長背景、犯罪動機、心智成熟程度及悔罪態度納入考量,但不宜由法律預先規定須從輕處理,而應保留依個案情節裁量的空間。
其次,重大暴力犯罪少年犯假釋制度也應適度調整。假釋制度固然有助於鼓勵悔改,但前提必須兼顧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對於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案件,可考慮提高最低服刑比例、延長假釋審查門檻,或比照成人重大刑案建立更嚴格的審查機制,避免刑罰責任被過度稀釋。
此外,涉及故意致人於死的重大案件,也應討論建立更透明的審判制度。目前少年案件多採不公開審理,以保障未成年人未來發展,但當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嚴重暴力犯罪時,如何兼顧少年權益、被害人參與權及社會對司法透明度的期待,值得立法機關深入研議。司法不僅要公平,更必須讓人民看見公平。
法治社會的核心,在於保障善良人民生命與安全。當重大犯罪發生時,司法制度除應讓被害人及家屬感受到公道獲得伸張,也須審慎評估加害人的矯治與復歸機制,兩者不應偏廢。若制度過度偏向保護加害者,而忽略被害人與社會安全需求,司法正義將失去應有的平衡。
政府應正視社會對重大少年犯罪案件的疑慮,全面檢討《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刑事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並在保障少年基本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間取得新的平衡。對於惡性重大犯罪,不能因行為人未成年便獲得過多保護,而應回歸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依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量刑。唯有如此,才能兼顧被害人權益、維護社會安全,並重建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