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法三读 党政军条款松绑
现行「党政军条款」禁止政府、政党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适度松绑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间接投资广电事业,从持有一股都不行,放宽至上限一%。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指出,民国九十二年因应党政军退出媒体呼声,广电三法明定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要求政府、政党不得介入媒体经营,以维护新闻自由;但以被投资者作为处罚对象,非属合理,实务上也屡生争议,甚至影响产业发展。
翁晓玲表示,立法院已在今年一月三十日三读通过修正「卫星广播电视法」,有关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规定,放宽政府间接投资卫广事业限制,并修正处罚对象。鉴於广电事业与卫广事业性质相同,因此提案修法。
现行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受托人不得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也不得担任广播、电视的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以间接投资或其他方式达控制民营广播、电视事业的人事、财务或业务。「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各别间接持有民营广播、电视股份,逾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一%。但政府基金或公营事业因自行或委托投资而持有的股份数,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也明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政党党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者,其取得的股份无表决权、不得享有股东权利,主管机关得令解除职务或其对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之控制。
另外,三读通过条文中,也将裁罚对象纳入投资行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政党、政党党务人员违法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指出,民国九十二年因应党政军退出媒体呼声,广电三法明定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要求政府、政党不得介入媒体经营,以维护新闻自由;但以被投资者作为处罚对象,非属合理,实务上也屡生争议,甚至影响产业发展。
翁晓玲表示,立法院已在今年一月三十日三读通过修正「卫星广播电视法」,有关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规定,放宽政府间接投资卫广事业限制,并修正处罚对象。鉴於广电事业与卫广事业性质相同,因此提案修法。
现行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受托人不得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也不得担任广播、电视的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三读条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以间接投资或其他方式达控制民营广播、电视事业的人事、财务或业务。「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各别间接持有民营广播、电视股份,逾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一%。但政府基金或公营事业因自行或委托投资而持有的股份数,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也明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政党党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者,其取得的股份无表决权、不得享有股东权利,主管机关得令解除职务或其对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之控制。
另外,三读通过条文中,也将裁罚对象纳入投资行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政党、政党党务人员违法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