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 嘉市落實貯存系統管理
【記者蘇旭羚/嘉義報導】 2026/09/12

依據環境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貯存系統係指於作業環境內,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物質之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其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為落實貯存系統管理,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一一○年起持續查核輔導轄內貯存系統業者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依規定落實分級監測,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轄內符合管理辦法列管之貯存系統業者共七十四家,該些業者依據各自之槽體容量、型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級,應陸續於一一二年、一一四年及一一六年進行監測紀錄及申報。該局近年透過辦理法規說明會及現場查核輔導,相關貯存系統業者皆已依管理辦法完成防污設施設置、監測紀錄及申報。提醒轄內一一六年須申報對象(貯存汽油、柴油以外之指定物質之貯存系統),須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監測設備設置,明年第一季(四月底前)辦理監測,並於五月完成第一季申報,避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