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NET提優先續約訴願 財部不受理
針對基隆東岸立體停車場行政執行及優先訂約等訴願,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NET)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在十二月四日訴願委員會審議決定訴願不受理。
基隆市府交通處表示,大日與主富公司主張行政執行手段之強制接管部分,財政部審議會提及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行政執行係市府依促參法第54條規定:「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執行辦理。
優先訂約部分,市府以去(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函通知大日與主富公司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該函係基於契約關係而為之決定,非屬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係私法行為,如有所爭執,自應循民事相關程序解決。
市府交通處黃詩涵副處長指出,市府受理東岸立體停車場優先訂約申請階段,大日公司從未完整提報商場資產總檢查結果,無從評估資產現況;檢視大日公司提送近三年財務資料,僅有片面提出數字,卻無相關財務收支證明資料,依據促參法尚難衡酌未來投資財務條件,市府無據續辦理優先訂約。
市府交通處也表示,促參法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審議,決定大日與主富公司提起之訴願不受理,市府尊重財政部審議及相關司法判決結果。
基隆市府交通處表示,大日與主富公司主張行政執行手段之強制接管部分,財政部審議會提及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行政執行係市府依促參法第54條規定:「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執行辦理。
優先訂約部分,市府以去(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函通知大日與主富公司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該函係基於契約關係而為之決定,非屬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係私法行為,如有所爭執,自應循民事相關程序解決。
市府交通處黃詩涵副處長指出,市府受理東岸立體停車場優先訂約申請階段,大日公司從未完整提報商場資產總檢查結果,無從評估資產現況;檢視大日公司提送近三年財務資料,僅有片面提出數字,卻無相關財務收支證明資料,依據促參法尚難衡酌未來投資財務條件,市府無據續辦理優先訂約。
市府交通處也表示,促參法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審議,決定大日與主富公司提起之訴願不受理,市府尊重財政部審議及相關司法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