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籲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 節省倉租等成本

▲基隆關籲請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等成本。(圖:基隆關製作)
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存倉等成本,基隆關呼籲有逾期貨物存倉的進口人,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 以免倉租等成本日益增加。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發生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抑或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上述貨物均歸類為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是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不過,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到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至於部分須銷毀的逾期貨物,則需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再做妥適安排,導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
基隆關進一步提到,針對無法變賣的逾期貨物(例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會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告知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銷毀者,則由海關代位銷毀。
基隆關指出,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在實務執行上,受到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才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進而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
基隆關表示,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成本負擔,進口業者可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委任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並向海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發生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抑或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上述貨物均歸類為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是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不過,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到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至於部分須銷毀的逾期貨物,則需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再做妥適安排,導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
基隆關進一步提到,針對無法變賣的逾期貨物(例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會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告知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銷毀者,則由海關代位銷毀。
基隆關指出,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在實務執行上,受到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才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進而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
基隆關表示,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成本負擔,進口業者可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委任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並向海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