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关提醒不服海关处分文书内容 收文30天内提复查或诉愿
【记者赵智伟/基隆报导】 2026/08/19

▲商民如对海关核发的处分文书内容不服,可在收文後翌日起30天内,向海关提出复查或向财政部提起诉愿。(图∶基隆关制作)
有商民收到海关核发的处分书或税款缴纳证,因不服海关裁(核)定,又逾法定救济期限才提出复查或诉愿,结果不被受理。鉴此,基隆关提醒商民,若对海关核发的处分书或税款缴纳证不服,可在收文翌日起的30天内,向核发处分文书的海关提出复查,抑或向财政部提起诉愿。

海关在发现进口货物疑有逃漏税,抑或申报税则有误产生税差,因涉犯违反海关缉私条例或关税法等相关规定,因此都会依法对进口人核发处分书或税款缴纳证。

基隆关表示,商民在接获海关核发的处分书或税款缴纳证後,如对处分内容不服,可依海关缉私条例、关税法及诉愿法相关规定,在收到处分文书的次日起30天内,依规定格式备妥申请书或诉愿书,向海关提出复查或向财政部提起诉愿。

基隆关指出,法定救济期间的计算,是从受处分人「收到处分文书的翌日」起算,也就是合法送达的第二天就开始起算,并不是从当事人实际知悉内容时才开始计算,且30天内的期间包含例假日。但是,法定救济期间的最後一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则能顺延到次一工作日。

基隆关提醒,商民若在法定30天的救济期间後才提出申请,因处分已告确定,海关与诉愿机关会依「逾期未救济」,而不予受理。因此,受处分人应注意法定救济期限,以维护自身权益。

基隆关表示,为保障民众权利,海关作成的处分文书都会附记救济教示条款,民众收到处分文书後,如对处分内容存有疑义,应在法定救济期间内,於处分文书附件(空白复查申请书或诉愿书)上,详实填载不服的对象及理由,签名或盖章後,向海关或诉愿机关提起救济。相关复查申请书及诉愿书格式,有需要的商民可到基隆关官网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