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重申小規模營業人銷售 未達20萬元免開發票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仍得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並無外界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情形。
財政部說明,現行規定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每月銷售額已達二十萬元且符合一○一年十一月廿八日修正發布之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落實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措施,財政部修正發布相關規範,提供三年(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稅優惠緩衝期。
在此期間,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例如每月營業額五十萬元者,每月可減少二萬元稅負。
財政部說明,現行規定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每月銷售額已達二十萬元且符合一○一年十一月廿八日修正發布之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落實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措施,財政部修正發布相關規範,提供三年(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稅優惠緩衝期。
在此期間,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例如每月營業額五十萬元者,每月可減少二萬元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