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6)-無效稅單威權迫害 平反假案為國家責任

▲太極門民國81年稅單是違法處分,平反假案是國家義務。
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案是戒嚴結束後,假宗教掃黑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的「假案」。檢察官除了刑事手段,也找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據,作為起訴證據,再由調查局將起訴書等資料移送國稅局課稅。國稅局本應進行職權調查,但台北國稅局捨棄職責沒有查核直接抄調查局認定之金額。且沒有經過「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定程序,就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推計課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稅單根本是自始無效。解決太極門案,是台灣從「威權轉型」進入到「民主鞏固」時期「轉型正義」的積極實現。
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刑事法院三審早已判決太極門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弟子之「敬師禮」屬免稅贈與所得,且贈與稅之納稅人應為弟子而非掌門人,原課稅主體顯然錯誤。從課稅到執行皆屬違法,不僅耗損社會資源,更侵害人權。基於實質正義應高於法安定性,即便案件經行政法院確定,原處分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違法處分。
律師Charlotte Lee指出,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將宗教自由視為重要指標,並關注政府是否透過稅務制度與行政監督影響宗教團體運作。國際案例顯示,稅制或行政措施若造成宗教團體負擔,即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太極門案中,弟子敬師禮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並課稅,將宗教行為誤導成經濟交易,侵害信仰自由。案件歷經30年,在課稅錯誤已明確後仍未撤銷稅單,形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國家責任。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稅務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政府應依職權確認其為無效處分。呼籲政府應該快點解決此案,否則國際上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相當負面的。
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刑事法院三審早已判決太極門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弟子之「敬師禮」屬免稅贈與所得,且贈與稅之納稅人應為弟子而非掌門人,原課稅主體顯然錯誤。從課稅到執行皆屬違法,不僅耗損社會資源,更侵害人權。基於實質正義應高於法安定性,即便案件經行政法院確定,原處分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違法處分。
律師Charlotte Lee指出,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將宗教自由視為重要指標,並關注政府是否透過稅務制度與行政監督影響宗教團體運作。國際案例顯示,稅制或行政措施若造成宗教團體負擔,即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太極門案中,弟子敬師禮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並課稅,將宗教行為誤導成經濟交易,侵害信仰自由。案件歷經30年,在課稅錯誤已明確後仍未撤銷稅單,形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國家責任。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稅務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政府應依職權確認其為無效處分。呼籲政府應該快點解決此案,否則國際上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相當負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