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76)-正义优先 有效救济不受既判力拘束

▲专家表示太极门案凸显国家未善尽救济责任。
真理大学法律系教授吴景钦以日本冤案为例,指出在高起诉定罪率下,恐出现「制造犯罪」的制度性风险,并强调太极门案已成为检视台湾司法与税制改革的重要指标。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针对延宕多年的税务冤案,直言行政机关以「既判力」为由拒绝撤销违法处分实为托词,并强调依法行政所体现的正义应优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决已确定,行政机关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行使职权撤销违法处分。
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袁从桢律师表示,基於宪政体制,总统对平反冤案负有最终责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为由推诿。《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明确赋予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处分的权责,且不受既判力拘束,这属於行政权本分,与司法权性质不同。在一般救济途径已穷尽之际,行政机关更应展现能动性,积极纠正错误,以落实依法行政与实质正义。
前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律师强调,《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是当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径,主管机关及其上级得主动撤销违法处分,犹如「连根拔除」错误决定。一旦原处分被撤销,既判力即失其基础。
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指出,台湾长期存在「假案整肃」与税务滥权问题,部分机关开立之不实税单本质上属「自始无效」,却仍持续侵害人民财产与人权。引用义大利Franca Viola拒绝「修复性婚姻」之案例,强调制度不应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义,呼吁政府正视错误,推动平反与转型正义。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针对延宕多年的税务冤案,直言行政机关以「既判力」为由拒绝撤销违法处分实为托词,并强调依法行政所体现的正义应优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决已确定,行政机关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行使职权撤销违法处分。
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袁从桢律师表示,基於宪政体制,总统对平反冤案负有最终责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为由推诿。《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明确赋予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处分的权责,且不受既判力拘束,这属於行政权本分,与司法权性质不同。在一般救济途径已穷尽之际,行政机关更应展现能动性,积极纠正错误,以落实依法行政与实质正义。
前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庭长陈志祥律师强调,《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是当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径,主管机关及其上级得主动撤销违法处分,犹如「连根拔除」错误决定。一旦原处分被撤销,既判力即失其基础。
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指出,台湾长期存在「假案整肃」与税务滥权问题,部分机关开立之不实税单本质上属「自始无效」,却仍持续侵害人民财产与人权。引用义大利Franca Viola拒绝「修复性婚姻」之案例,强调制度不应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义,呼吁政府正视错误,推动平反与转型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