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發布施行
2025/05/23

▲容積移轉示意圖。
為增進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務執行之使用彈性及回應各相關單位之修法建議,並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提升都市容積移轉的實施效益,市府都發局已於今(114)年1月10日修正發布「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府都發局表示,此次修正二大重點,其一為新增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並同意取得之抽水站用地、滯洪池用地、河道用地、溝渠用地及其他水利設施所需用地,得作為容積送出基地;其二為推動南市容積代金制度,除加速轄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外,並可由政府主動取得有急迫需要闢建之公共設施,促進都市發展。

明定接受基地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之範圍及比例,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可移入容積,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增加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30%,其超過部分至少半數以上,應準用前說要點十、十一點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市府都發局指出,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113年計有27件,共取得約8萬平方公尺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達新台幣約10億元,可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市府都發局補充說明,都市計畫地區透過容積移轉增加可開發建築樓地板,為考量容積移轉後對公共環境品質之影響和衝擊,也規定南市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市府也會持續努力,期建構南市成為文化、生態、科技、美學的永續都市,並兼顧公共利益及資源高效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