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結以吳姓男子為首之跨國運輸販賣海洛因集團 起訴被告十四名 查扣海洛因逾一千六百公克
【記者劉春生、劉曜銘/雲林報導】 2026/08/14

▲警方於機場攔檢查扣毒品。(雲林地檢署提供)
壹、此案係廖易翔檢察官指揮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吳男(四十五年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其餘被告,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提起公訴。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此案運輸販毒集團分工方式:
吳男於一一四年間發起以運輸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之犯罪集團,並招募十三人加入組織。吳男負責指揮調度,安排運輸海洛因回臺事宜;李姓、楊姓、杜姓、陳姓、胡姓等人則負責在國內依吳男指示處理運輸、販售海洛因事宜;由陳姓、林姓等人前往國外,以人體運輸方式將海洛因運回臺灣;或由蘇姓、蔡姓、郭姓、江姓等人收取國外寄送回臺之海洛因包裹方式,再分裝販售海洛因,以牟取暴利。

二、此案運輸及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
(一)吳男於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指揮陳姓人士前往柬埔寨,利用人體運輸將兩百七十公克海洛因以吞服或塞入肛門內之方式藏入體內,陳姓人士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搭機返臺,以此方式運輸海洛因入境臺灣,再由陳姓、杜姓、楊姓等人負責分裝販售海洛因牟利。

(二)吳男於一一五年一月八日指揮陳姓、林姓、賴姓三人前往柬埔寨,利用人體運輸分別將海洛因以吞服或塞入肛門、陰道內之方式藏入體內,三人於同年月十日搭機返臺,以此方式運輸海洛因入境臺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三)吳男於一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以郵寄包裹方式,將五百六十公克海洛因運輸入境臺灣,並指揮李姓、蘇姓、蔡姓三人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領取毒品包裹後,由李姓人士負責分裝販售海洛因牟利。

(四)吳男於一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以郵寄包裹方式,將七百一十公克海洛因運輸入境臺灣,並指揮胡姓人士安排郭姓、江姓、蔡姓三人於同年月十三日協助領取包裹。此署檢察官旋指揮專案小組在桃園機場攔截查扣上開毒品,並向上溯源將胡姓、郭姓、江姓、蔡姓、李姓等人查緝到案。

肆、具體求刑
本案檢察官審酌被告吳男發起此案跨國運輸販賣毒品集團,自國外運輸第一級毒品多達四次,數量超過兩千三百公克,嚴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被告杜姓人士、楊姓人士均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均建請從重量處無期徒刑;又被告李姓人士運輸及販賣毒品合計超過十次,被告胡姓人士、陳姓人士均身為此案毒品集團重要角色,均建請量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至被告林姓、賴姓、蘇姓、蔡姓、郭姓、江姓等人,均因缺錢花用而參與此案,犯後坦承犯行,請均量處有期徒刑八年以上;被告李姓人士于雖坦承客觀行為,惟否認運輸毒品,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建請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以儆效尤。

伍、結語與呼籲
雲林地檢署強調,運輸及販賣毒品海洛因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利用人體運輸毒品之方式甚至危害個人生命,雲林地檢署對此類案件一向採取「向上溯源、斷根瓦解」之偵辦策略,檢警對於任何線索及事證,定會抽絲剝繭、層層溯源,務求查明毒品來源及販售網絡,以澈底瓦解任何不法集團。雲林地檢署將持續結合各司法機關強化查緝,並呼籲民眾勇於檢舉,全面防範毒品擴散侵害,共同守護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