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際海運條例修正 國際航運交易平台按規報送信息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25/10/07

中國國務院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新增有關國際航運交易平台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將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將責令停止相關業務。

本次大陸國際海運條例修正,包括所稱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國際航運交易平台服務等業務。

新增國際航運交易平台經營者應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經營者名稱、註冊地、聯繫方式、平台服務協議、航運交易規則等信息。與中國締結或共同參與國際海運相關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或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可要求賠償。

任何國家或地區對中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者、船舶或船員採取或協助、支持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除有關條約、協定能提供充分有效救濟外,中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靠泊中國港口的該國家或地區船舶收取特別費用,禁止或限制該國家或地區船舶進出中國港口,禁止或限制該國家或地區的組織和個人獲取中國國際海上運輸相關數據、資訊及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