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一一二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一○○%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申報A公司一一二年度CFC虧損新臺幣二百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一一二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一一二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一○○%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申報A公司一一二年度CFC虧損新臺幣二百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一一二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