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經濟部修正發布施行「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修正總說明指出,為求明確,此次修正明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計收評鑑費之追查為定期追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為規劃提供廠商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辦理相關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增訂費額表07-4-F「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場地設備使用)」、10-7「大家電性能測試(場地設備使用)-電冰箱試驗室設備使用」等二類別,及修正費額表19「高分子測試(場地設備使用)」增列試驗項目計四項,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後規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評鑑費:評鑑、複評、定期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修正總說明指出,為求明確,此次修正明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計收評鑑費之追查為定期追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為規劃提供廠商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辦理相關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增訂費額表07-4-F「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場地設備使用)」、10-7「大家電性能測試(場地設備使用)-電冰箱試驗室設備使用」等二類別,及修正費額表19「高分子測試(場地設備使用)」增列試驗項目計四項,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後規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評鑑費:評鑑、複評、定期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