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照護資源 建立分流機制
衛福部自一○六年推動長照2.0,其服務對象已納入五十歲以上失智者,並依個案失智病程規劃合適照護,失智照護資源配合失智之極輕度、輕度、中度及重度程度,區分為失智據點、社區式機構及住宿式機構(含失智專區);今年推估屬極輕度及輕度失智症者約十九萬餘人(佔五十一%),現(一一三)全國失智據點僅服務一‧一萬餘人,建立照護分流機制,讓不同病情程度的個案,獲得適切且專業服務。
失智症為不可逆疾病,隨病程變化,照顧需求隨之改變,極輕度、輕度之失智個案可至失智據點參與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等預防服務,達延緩失智效益;如失智個案達中度以上程度多併有失能情形,因病情所需,鼓勵個案至立案長照機構(如:日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等)接受服務,因設有專責專業照顧人力比及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較適合照顧中度以上失智且失能者,除提供長輩於生活上需要之基本照顧、餐飲服務及從住家到日照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務外,還包含促進長輩社交、認知能力之活動、提升自我照顧能力及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另也提供家屬指導及諮詢等服務,失智個案及家庭可獲得較多元化之長照服務。失智據點與日照中心之比較。
對於失智據點之失智個案,因病情退化,而不適合由失智據點持續服務時,本部業已規劃相關轉介配套措施,一一三年起預告輔導中(重)度失智(能)個案至立案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自一一四年起當服務於失智據點之失智個案,因病情退化,而不適合由失智據點持續服務時,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輔導失智據點於六個月內協助服務對象轉介照管中心及A個管員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符合機構設置標準、專責專業照顧人力比及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之立案長照機構接受服務,期促使失智且失能者獲得較專業且周延之支持照顧,目前日照中心使用率約七成五,尚具服務量能。
當失智個案經照管中心及A個管員積極輔導轉介後,仍無法順利銜接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得經原失智據點同意持續服務,且經失智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以自費方式接受服務,地方政府可比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核定失智據點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失智症為不可逆疾病,隨病程變化,照顧需求隨之改變,極輕度、輕度之失智個案可至失智據點參與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等預防服務,達延緩失智效益;如失智個案達中度以上程度多併有失能情形,因病情所需,鼓勵個案至立案長照機構(如:日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等)接受服務,因設有專責專業照顧人力比及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較適合照顧中度以上失智且失能者,除提供長輩於生活上需要之基本照顧、餐飲服務及從住家到日照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務外,還包含促進長輩社交、認知能力之活動、提升自我照顧能力及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另也提供家屬指導及諮詢等服務,失智個案及家庭可獲得較多元化之長照服務。失智據點與日照中心之比較。
對於失智據點之失智個案,因病情退化,而不適合由失智據點持續服務時,本部業已規劃相關轉介配套措施,一一三年起預告輔導中(重)度失智(能)個案至立案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自一一四年起當服務於失智據點之失智個案,因病情退化,而不適合由失智據點持續服務時,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輔導失智據點於六個月內協助服務對象轉介照管中心及A個管員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符合機構設置標準、專責專業照顧人力比及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之立案長照機構接受服務,期促使失智且失能者獲得較專業且周延之支持照顧,目前日照中心使用率約七成五,尚具服務量能。
當失智個案經照管中心及A個管員積極輔導轉介後,仍無法順利銜接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得經原失智據點同意持續服務,且經失智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以自費方式接受服務,地方政府可比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核定失智據點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