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將修正
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需求,研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本辦法係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包含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環境檢測服務業等)為適用對象。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提升主管機關「管理權責」與強化對業者之「運作管理」,包括增加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紀錄與佐證紀錄內容,以及納入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不當行為之授權規定,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得及時遏止不法行為。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提升主管機關「管理權責」與強化對業者之「運作管理」,包括增加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紀錄與佐證紀錄內容,以及納入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不當行為之授權規定,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得及時遏止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