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法将修正
环境部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及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需求,研拟「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并修正名称为「环境部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系以环境部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事业(包含公民营废弃物处理机构、采土壤离场处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场址、应回收废弃物处理业及环境检测服务业等)为适用对象。
环境部资源循环署表示,本次预告修正重点包括提升主管机关「管理权责」与强化对业者之「运作管理」,包括增加要求事业及再利用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将检测日期、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作成纪录,主管机关得要求业者提报纪录与佐证纪录内容,以及纳入地方主管机关亦得令再利用机构停止不当行为之授权规定,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均得及时遏止不法行为。
环境部资源循环署表示,本次预告修正重点包括提升主管机关「管理权责」与强化对业者之「运作管理」,包括增加要求事业及再利用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将检测日期、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作成纪录,主管机关得要求业者提报纪录与佐证纪录内容,以及纳入地方主管机关亦得令再利用机构停止不当行为之授权规定,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均得及时遏止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