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不助長黃牛氣焰 民眾應循官方管道訂購
2025/11/06

韓國知名歌手權志龍(G-DRAGON)日前於臺北大巨蛋加開安可場演唱會,龐大商機讓不法黃牛業者蠢蠢欲動,刑事警察局接獲情資,有不肖黃牛透過借用證件之方式,讓黃牛票粉絲持他人證件矇混過關「實名制」驗票,組成「打牛小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經追查發現,該不法黃牛集團幕後犯嫌,為一一三年底由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查獲之劉姓黃牛夫妻檔,劉姓主嫌涉犯前案交保後,仍未記取教訓重出江湖,透過使用他人證件,劉嫌再以肉眼配對臉型相似的進場粉絲與借用證件上的相片,讓粉絲持他人證件(俗稱:證件票)闖關實名制驗票。全案經數月追查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法院聲請拘票及搜索票獲准,全案調查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將劉嫌等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黃牛集團於網路社群上以原價六到十二倍價格販售,黃牛集團還將買家提供的身分證照片進行加工偽造身分證通過現場實名制認證,於七月時成功賣出上千張GD演唱會門票,不法獲利初估超過二千萬元;全案將依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戶籍法等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業於一一二年六月二日正式施行,若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可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另持用偽造身分證件通過實名制驗證屬犯罪行為,依戶籍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追星之餘應特別小心,切勿以身試法。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搶票,就是違法,此舉已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另未經他人許可冒用他人身分購票涉及刑法偽造文書、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等,民眾勿以身試法。

民眾應循官方管道訂購演唱會、藝文表演等票券,不要隨意於網路社團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加價搶購行為除了助長黃牛氣焰之外,持他人證件與門票闖關實名制驗票,恐觸犯法令,身陷囹圄得不償失。警察機關將加強掃蕩黃牛票集團,持續打擊犯罪,請民眾切勿藉由票券轉售圖利,更不要購買黃牛票,助長哄抬票價歪風,如發現有人販售黃牛票,可立即向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