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诈欺犯罪 政院通过诈防条例修正草案
【记者王先国/台北报导】 2025/11/14

行政院为打击诈欺犯罪,研议修正《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法务部就惩诈面向拟具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条条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机关内政部汇整陈报行政院,经召开多次审查会议并广泛听取各机关意见後,於昨(十三)日行政院院会讨论通过,修正重点如下∶

考量新型态诈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巨大,现行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尚难适切评价行为人恶性,发挥刑罚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将诈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财损金额由新台币五百万元,下修为达一百万元者,即应以第四十三条罪名论处,并增订被害人财损达一千万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时提高财损金额达一亿元者之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亿元以下罚金。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使诈欺犯罪均适用独任审判,加速审判机关效能,适切发挥刑罚吓阻犯罪及一般预防功能,贯彻严惩诈欺犯罪目标。

为加速填补被害人损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诈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避免行为人以筹措或分期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延滞诉讼及国家刑罚权之实现,本次修正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使自首及自白之诈欺犯罪行为人,必须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始能获得法院裁量减免刑责之宽典,透过减刑诱因促进填补被害人损害效率,以维人民权益。

诈欺犯罪行为人於犯罪後,在赔偿诈骗被害人所受全部损害或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对於大多数诈欺受害之民众极不公平,且有违国民法律感情,故本次诈防条例修正增订第五十条第二项,明定未赔偿被害人所受全部损害或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和)解之全部金额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将作为法院於量刑时应注意事项,并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诈防条例修正草案於昨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法务部表示,将持续配合後续法案审议作业,期能尽速完成修法程序,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持续积极侦办查处诈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实罪赃返还,贯彻打诈目标,以维护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