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
苗栗縣議會第二十屆第九、十次臨時會十五日上午召開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通過縣府提出的修正「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並廢止「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苗栗縣政府制定的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實施,迄今曾修正一次,為確保畜牧業發展,兼顧環境保護,再次修正相關規定,並提請縣議會審議。
修正該自治條例的重點,增訂飼養豬場全場設置符合水濂或負壓的密閉式豬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者,其與機關(構)和學校距離不變外,距離商店及非自有住宅(不含農舍)周界減為二百公尺以上,同時修正不受距離限制的畜牧場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五年飼養有案的原地原貌畜牧場,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在原同意土地範圍內申請增(擴)建、改建。
通過的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對於車輛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的公告期間,一併修正為三個月,同時增訂車輛拍賣所得價款為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上限,並追溯適用於該自治條例未修正前已移置保管的車輛。此外,亦修正移置費用,除大型重型機車以外的機車每輛次一百元,小客(貨) 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次六百元,大型客(貨)車每輛次二千元,曳引車每輛次二千元,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次五千元,慢車每輛次一百元,其他可行駛道路的動力機械每輛次六千元。
苗栗縣政府制定的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實施,迄今曾修正一次,為確保畜牧業發展,兼顧環境保護,再次修正相關規定,並提請縣議會審議。
修正該自治條例的重點,增訂飼養豬場全場設置符合水濂或負壓的密閉式豬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者,其與機關(構)和學校距離不變外,距離商店及非自有住宅(不含農舍)周界減為二百公尺以上,同時修正不受距離限制的畜牧場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五年飼養有案的原地原貌畜牧場,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在原同意土地範圍內申請增(擴)建、改建。
通過的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對於車輛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的公告期間,一併修正為三個月,同時增訂車輛拍賣所得價款為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上限,並追溯適用於該自治條例未修正前已移置保管的車輛。此外,亦修正移置費用,除大型重型機車以外的機車每輛次一百元,小客(貨) 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次六百元,大型客(貨)車每輛次二千元,曳引車每輛次二千元,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次五千元,慢車每輛次一百元,其他可行駛道路的動力機械每輛次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