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倉逾期貨可申請自行銷毀 省倉租
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存倉等成本,基隆關呼籲有逾期貨物存倉的進口人,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免倉租等成本日益增加。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發生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抑或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上述貨物均歸類為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是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不過,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到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至於部分須銷毀的逾期貨物,則需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再做妥適安排,導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
針對無法變賣的逾期貨物(例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會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告知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銷毀者,則由海關代位銷毀。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在實務執行上受到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銷毀數量,才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進而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發生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抑或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上述貨物均歸類為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是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不過,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到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至於部分須銷毀的逾期貨物,則需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再做妥適安排,導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
針對無法變賣的逾期貨物(例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會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告知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銷毀者,則由海關代位銷毀。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在實務執行上受到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銷毀數量,才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進而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