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兒年齡是否可延長至12歲? 兒少處:限定為六歲以下
基隆市議員施偉政關心早療兒的年齡是否可延長至十二歲,市府有何計畫一事。市府兒少處長吳羽潔表示,依據《特殊教育法》對學齡前兒童之相關規定,限定為六歲以下之兒童。市府會透過不同階段的專業分工與資源挹注,持續給予孩子支持與照顧。
市議員施偉政表示,早療在基隆市預算是固定的,如有較多的經費能否讓早療再延長,而受服務的年齡可否再向下。
市府兒少處長吳羽潔表示,有關針對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目前補助對象為: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有關議員施偉政建議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延伸至十二歲一事,市府兒少處今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第十屆第二次委員會進行提案,經過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決議如下:依據《特殊教育法》對學齡前兒童之相關規定,以及《兒童權利保障法》等相關法令,皆明確界定早期療育服務之適用年齡與標準,限定為六歲以下之兒童。
市議員施偉政表示,早療在基隆市預算是固定的,如有較多的經費能否讓早療再延長,而受服務的年齡可否再向下。
市府兒少處長吳羽潔表示,有關針對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目前補助對象為: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有關議員施偉政建議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延伸至十二歲一事,市府兒少處今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第十屆第二次委員會進行提案,經過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決議如下:依據《特殊教育法》對學齡前兒童之相關規定,以及《兒童權利保障法》等相關法令,皆明確界定早期療育服務之適用年齡與標準,限定為六歲以下之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