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新修正」 劳工和雇主可协商延後强制退休年龄
【记者郑沾诚/花莲报导】 2024/10/16

立法院今年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修正草案,明订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後强制退休年龄,已於一一三年八月二日正式施行。花莲县政府社会处提醒,雇主不得对经协商延後退休的劳工有差别对待,违者最高可罚一五○万元。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原规定,劳工年满六十五岁之前,雇主不得强制劳工退休。修法後,增订年满六十五岁之劳工,如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後,得延後强制劳工退休年龄,鼓励雇主继续雇用高龄劳工贡献经验,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对於劳雇双方有更进一步退休保障。惟若劳资协商不成,雇主仍可在劳工六十五岁时予以强制退休。

花莲县政府社会处长陈加富说明,若劳工延後退休,因仍有工作事实,雇主仍应持续为劳工加保劳保及职灾保险,劳工也可以累积更多的劳保年资。举例来说,劳工如在六十五岁符合劳保老年年金请领条件,劳工每延後退休请领劳保年金一年,劳保年金则可加给4%,最高可延後五年,总计加给20%,而劳工後续若持续工作,虽然已经不能再加给,但劳保年资仍能持续累积。在退休金部分,劳工就算已退休并已请领劳保老年给付,若是再重返职场工作,雇主一样须替劳工提拨6%劳退金,不受年龄限制。但就业保险方面,则因为就业保险法有65岁投保限制,所以只要超过六十五岁就不能再继续加保。

此外,依据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对中高龄劳工有差别对待,包括薪资及福利等方面。因此,雇主要注意经协商同意延後退休後,除有正当事由外,不能随意降低六十五岁继续工作劳工的薪资或工作条件,以免触法。

花莲县长徐榛蔚表示,花莲县自一一三年八月县内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已逾20%,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已迈入超高龄社会(内政部人口统计)。国家发展委员会预估明(一一四)年台湾将迈向超高龄社会,企业应改变用人观念,善用中高龄者的经验,以提升经营效率,让中高龄者成为企业的重要力量。

为支持雇主雇用中高龄者,劳动部已推出多项奖助措施。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服务资讯,请搜寻「45+就业资源网」(https://45plus.wda.gov.tw)或联系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亦可拨打免付费客服专线0800-777-888,获取专人谘询服务。花莲县政府将持续推动中高龄者的就业机会,确保每位劳工享有公平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