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衛生局巧克力標示稽查 全數符合規定

為強化市售巧克力產品標示之符合性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高市府衛生局一一三年於轄內販售店家執行巧克力標示稽查,稽查對象涵蓋巧克力製造業者、連鎖量販店、超市及超商、巧克力工坊等店家,共抽查四百八十八家總計一千二百七十二件,查察結果全數合格。(見圖)
衛生局今(十四)日說明,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一、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25%,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二、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如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三、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巧克力產品製造業者,產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查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分別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或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衛生局將持續針對市售食品稽查,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全,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七-七一三四○○○轉食品衛生科)。
衛生局今(十四)日說明,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一、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25%,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二、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如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三、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巧克力產品製造業者,產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查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分別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或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衛生局將持續針對市售食品稽查,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全,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七-七一三四○○○轉食品衛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