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里鄉農會選舉賄選案 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第二十屆會選代表選舉南光村選區之候選人陳○瀅,為求順利當選,單獨或分別與被告六名選民,各交付每票新臺幣五千元現金,約其等選舉時支持,南投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該案由南投地檢署李英霆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南投縣府警察局偵辦。
被告陳○瀅、湯○娥、柯○信均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農會選舉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被告柯○智等六名選民均涉犯同條第1項第1款之農會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並皆於一一四年六月六日偵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被告陳○瀅為一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舉辦投票之南投縣水里鄉農會第二十屆會選代表選舉南光村選區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而於同年一、二月間,單獨或分別與被告湯○娥、柯○信共同對有選舉權之被告柯○智等六名選民,各交付每票新臺幣五千元現金,約其等選舉時支持被告陳○瀅而為一定行使。
南投地檢署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對攸關農漁會基層民主之各項選舉與總幹事聘任,將持續確保公正與公平性,期能藉由淨化選舉風氣、滌除金錢介選歪風,以健全農漁會組織。
該案由南投地檢署李英霆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南投縣府警察局偵辦。
被告陳○瀅、湯○娥、柯○信均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農會選舉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被告柯○智等六名選民均涉犯同條第1項第1款之農會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並皆於一一四年六月六日偵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被告陳○瀅為一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舉辦投票之南投縣水里鄉農會第二十屆會選代表選舉南光村選區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而於同年一、二月間,單獨或分別與被告湯○娥、柯○信共同對有選舉權之被告柯○智等六名選民,各交付每票新臺幣五千元現金,約其等選舉時支持被告陳○瀅而為一定行使。
南投地檢署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對攸關農漁會基層民主之各項選舉與總幹事聘任,將持續確保公正與公平性,期能藉由淨化選舉風氣、滌除金錢介選歪風,以健全農漁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