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 基隆關:得以修理費計徵關稅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基隆關提醒業者,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關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上述「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指出,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因此無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若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關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上述「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指出,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因此無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若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