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加油作業 防污染規範加嚴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 2025/12/12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網站表示,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日前發布新版《加油作業防污染指南》,自十月三十日公告當天起正式生效。新規全面提高在新加坡港進行船舶加油(Bunkering)作業的安全與環保標準,對供油船、受油船及相關營運業者提出強制性要求。違規者最高可被處以一百萬新元罰款,最重面臨二年監禁,或兩者併罰。

MPA指出,新規定主要為進一步降低加油作業過程中的油污風險,確保新加坡作為全球加油中心的營運品質與環保水準。

新版指南附件A列出十七項須遵守的預防措施,涵蓋繫泊安全、通訊協調、設備狀況、操作監督等面向。內容包括:供油船與受油船必須依海況安全繫泊並全程維持;加油作業需有責任人監督,並確保繫泊纜繩定期檢查與調整;兩船需建立有效可靠的通訊方式,如主通訊失效將立即改採緊急訊號並停止作業;作業開始前須共同確認最大泵送速率、壓力及緊急停機程序;加油軟管、輸油臂須妥善安裝且保持良好狀態;接油端需封堵舷外排水孔、放置接油盤,並檢查油艙油量(ROB);加油期間不得進行船上其他燃油轉移作業;消防及油污應變設備需保持可立即使用狀態;加油連接處須專人全程值守,兩船間需設置安全通道;晝夜訊號需清晰展示。

MPA強調,前述項目皆屬「強制性要求」,若未依規執行將視為違規。事故處置須立即回報一小時內完成文件提報。

針對加油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油污或其他事故,新規明定更嚴格的應急時限:

立即停工:一旦發生事故,兩船須立刻中止加油作業並啟動清理措施。

即時回報:須透過電話或甚高頻(VHF Ch07)向海洋安全控制中心通報。

一小時內送件:受油船須於事故後一小時內完成油艙容積表(附件C第二部分)並取得計量單,提交至MPA指定郵箱。相關文件需由船長與輪機長共同簽署,以確保資料真實可靠。

為強化作業透明度,新規要求供油船與受油船在操作前與操作期間,須共同完成附件B(加油檢查表)。該文件需由雙方各自留存一份,作為作業紀錄與風險控管依據。

MPA指出,檢查表並非形式文件,如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也將視同違反相關規範。

依據相關條例,若新加坡籍船舶在任何海域排放油類或含油混合物,或任何船舶在新加坡水域造成油污,船長、船東、代理人均須「各自承擔責任」。經定罪後,每人將面臨:罰款不低於一千新元且不超過一百萬新元,或不超過二年監禁,或罰金與監禁併罰。MPA強調,將持續採取零容忍態度,確保港區加油作業安全、合規且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