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明訂民事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
【記者王先國/綜合報導】 2024/02/28

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陳婷玉於今(廿七)日主持例行記者會,並由民事廳廳長周玫芳說明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司法院表示,新制施行後,將可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司法院指出,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業經總統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廿九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及「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在訴訟費用部分,強化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的相關程序;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的裁判費徵收標準;以及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

司法院說明,為合理利用司法資源,避免無益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影響法院審理效能,關於特定事件之聲請或聲明,仍應徵收費用,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修法針對不同情況,徵收裁判費自新臺幣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司法院說明,抗告程序部分,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司法院補充,有關當事人書狀規範部分,修正重點在於促使當事人應依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俾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司法院表示,為增進審判實務適用、瞭解新法,已於今年一月中旬,分別舉辦北(司法院)、中(臺中地院)、南(高雄地院)區「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同時配合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以有效提升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效能,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