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由誰繳納 以每年八月卅一日為判斷基準日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3/07/1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開徵期間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土地已經賣掉了,為什麼當年度還收到地價稅單?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每年八月卅一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賣移轉案件若於該年度八月卅一日前完成移轉登記,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一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九月一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全年地價稅;實務上,買賣雙方可能訂立契約時即約定地價稅由一方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擔,但此屬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八月卅一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民眾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七二六九六九詢問,將有專人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