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加薪减税优惠延长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05/02

中小企业加薪减税优惠延长,为鼓励中小企业调高员工薪资以留住人才,政府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对於中小企业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之平均薪资给付水准时,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资调整而增加支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薪资金额之一七五%限度内,自其增加薪资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并追溯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适用,施行至一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部提醒,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营利事业申请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办理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将该项加成减除金额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如未於申报期间届满前填报则不得适用加成减除优惠措施。

财政部指出,该项租税优惠的基本条件是为「基层员工」加薪。而所谓「基层员工」系指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定期契约之本国籍员工,且薪资未逾「一定金额」者。依经济部公告,一一三及一一四年度基层员工薪资之「一定金额」为∶(一)全时工时员工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新台币六万三千元。(二)部分工时员工∶按月计酬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或按时、日计酬之月累计支付时薪、日薪未逾六万三千元,且按月计酬平均时薪及按时计酬之时薪未逾三九四元、按日计酬日薪未逾三一五二元。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一一三年度平均薪资给付水准大於一一二年度平均薪资给付水准,且於一一三年一月起为月薪未达六万三千元的本国籍基层员工甲、乙、丙、丁等四人,每人每月加薪二千元,则A公司一一三年度加薪费用合计九万六千元(2,000元__人__2月),该增加的薪资费用除可全数列报薪资费用外,还可适用薪资加成减除优惠规定,在申报一一三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将增列的「员工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七万二千元(96,000元__5%)自所得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