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期出租房屋户籍登记申报期限延长至6/2
【记者王志诚、周贞伶/新北报导】 2025/05/03

房屋税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於4月25日宣布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申报期限延长至114(今)年6月2日。为维护民众权益,有关出租房屋部分,新北市朱副市长於今年5月1日行政院会建议比照自住房屋延长申报期限,获财政部肯认并於当日公布延长。

新北市税捐稽徵处表示,出租房屋适用非自住房屋税率,在直辖市为3.2%至4.8%,如该房屋属下列情形,并於今年6月2日以前申报者,本年期即可适用较低税率(1.5%至2.4%)课徵房屋税。

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之当地一般租金标准之住家用房屋;个人住宅所有权人符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7条第1项规定之租赁住宅;法人住宅所有权人委托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之租赁住宅代管业或出租予同条例规定之租赁住宅包租业转租,且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该处说明,纳税义务人可扫描缴款书背面左上角QR-Code线上申办,或向房屋所在地税捐机关提出申报,提醒於申报出租房屋时应同时检附租赁契约书或公证出租证明。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会住宅包租代管使用,系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主动依通报资料核定,纳税义务人不用提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