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檢警破獲白牌車行掩護販毒犯罪集團 起訴11人
【記者劉春生、劉曜銘/雲林報導】 2025/05/08

▲雲林檢警破獲以白牌車行掩護販毒之犯罪集團,將被告十一人提起公訴。(記者劉春生翻攝)
雲林地檢署偵辦被告李○廷等十一人涉嫌販賣毒品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於日前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辦單位:雲林地檢署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

貳、偵辦過程:

本署接獲情資,發現轄內有以「白牌車行」掩護販售毒品之組織性犯罪集團。雲林地檢署檢察長獲悉後,極為重視,指派檢察官彭彥儒、羅昀渝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籌組專案小組。經長期蒐證、溯源追查,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成立「龍○車業」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封裝機一台、研磨器具一組、電子磅秤兩台、毒品原料綠色粉末(重六百九十四.九六克)、黃色粉末(重一千零一十六.八十八克)、毒品煙彈九十二顆、毒品咖啡包九十八包、黑色包裝彩虹菸五包、愷他命四罐及毒品包二十八包、彩虹菸六支、包裝袋一批、煙彈填充液十二罐(含異丙帕酯,重六千六百七十三.二四克)、大麻教戰手冊三張、行動電話四支及現金新臺幣四萬九千三百元等物品。

參、簡要犯罪事實:

鍾姓男子(三十七歲,通緝中)於一一三年間,在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成立「龍○車業」,表面經營白牌計程車行,實則掩飾其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主導成立以販賣愷他命、摻有四-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及含有異丙帕酯成分毒品煙彈之販毒集團,具有組織性、牟利性與持續性。該集團成員有楊○勳(男,三十三歲)、許○凱(男,三十一歲)、陳○偉(男,三十七歲)、詹○林(男,二十七歲)、李○廷(男,二十六歲)、林○鵬(男,三十七歲)、廖○偉(男,三十一歲)、楊○賢(男,三十歲)、王○皓(男,二十一歲)等人,張○智(男,二十七歲)、王○得(男,二十九歲)則受託協助借用及提供製毒場所。

鍾○錡備妥毒品原料、封口機、包裝袋等製毒工具,指示楊○賢以每包毒品咖啡包十元報酬,委由王○皓負責混合及分裝毒品,張○智受託向王○得借用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某房屋為製毒場所,張○智並另提供雲林縣土庫鎮某房屋2樓作為毒品分裝地點,李○廷依指示將原料送交王○皓,王○皓即接續在其雲林縣虎尾鎮住處及前開二個地點,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原料粉末與果汁粉混合後分裝成毒品咖啡包兩千八百包(每包含毒品粉末約零.三五公克),以封口機封袋後,再交由李○廷帶回「龍○車業」儲放。該集團以LINE通訊軟體及某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龍○車隊之公務總機,並由詹○林、李○廷、林○鵬、楊○勳、許○凱、廖○偉負責輪班接聽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並兼任車行司機,駕駛白牌計程車,在雲林縣虎尾鎮、斗六市等處,與買家進行毒品愷他命、咖啡包及含異丙帕酯煙彈的交易,規避查緝。

肆、所犯法條:

被告李○廷等十一人分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第九條及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及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

伍、雲林地檢署呼籲:

毒品為萬惡淵藪,嚴重侵害國人身心健康,此案販毒集團以車行之名,設立販毒據點,並以白牌車司機身分掩護販毒行為,極具危害性,雲林地檢署將秉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原則,持續追查毒品來源與流向,清除毒品毒瘤、還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