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正草案三讀 核安會:本於職責把關核電廠安全管制
【記者王先國/綜合報導】 2025/05/14

立法院於十三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簡稱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核安會表示,該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謹就核電廠安全管制作業,提出說明如下:

我國在制定核管法之初,即已參照國際核能法規,針對核電廠興建、運轉及除役各階段,訂定相關管制規定。其中,對於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期滿要繼續運轉者,亦已明訂提出申請換發執照之期限及相關技術評估要求,與先進國家作法相同。

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的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是放寬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期限之規定,並且允許執照屆期之機組,仍可申請換發運轉執照。

政府已多次表示,核電的使用要以確保核安、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為前提。若核電廠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仍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就機組現況,依照法規要求及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與作法,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執行效益,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

核安會作為我國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並持續本於職責與專業,做好核電廠各項安全管制工作,為民眾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