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立院三讀通過
【記者王先國 /台北報導】 2024/04/16

立法院今(十六)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林部長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今日完成三讀,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夠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以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也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四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林右昌說明,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的普及率。

本次修法明定學校、醫療院所、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此外,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