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轨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部新增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
【记者王先国 /台北报导】 2024/04/24

为因应联合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将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纳入附件A消除清单,环境部今(廿四)日公告将其增列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并订定运作管理规定,同时因应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用於泡沫灭火设备中B类火灾之灭火泡沫已届斯德哥尔摩公约得使用之规定期限,配合删除其得使用用途,接轨国际管理趋势。

环境部指出,本次公告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属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消除)清单,参据公约规定采全面禁用,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且未公告得使用用途,惟因应国内有六家运作业者皆用於研究、试验、教育需求,仅豁免该等用途,同时订定管制浓度为全浓度。

环境部表示,为防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污染环境及对人体危害及符合公约规定,环境部於99年及107年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锂盐(PFOS-Li)、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为毒性化学物质依法管制,本次因应斯德哥尔摩公约加强管制全氟烷基类化合物,加严管制浓度为全浓度,并因应用於泡沫灭火设备中B类火灾之灭火泡沫已届斯德哥尔摩公约得使用之规定期限,配合删除其得使用用途。

环境部表示,因应本次修正管理事项,共召开多场次会议与业界讨论,业者均表示了解公约规定,并均已积极减少使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或寻求替代物质,目前均无使用本次公告147种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仅少量用於研究、试验及教育用途,环境部并考量非蓄意添加之微量污染物,参照国际豁免阈值规定,增订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之浓度符合所列阈值且非属故意添加,则不受本法管制。

环境部强调,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及未达浓度百分之零点零一之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於公告後,涉及许(核)可文件申请、标示、危害预防及应变专章等规定,分阶段给予运作业者半年至一年半施行缓冲期。

为符合国际趋势,除修正管理事项外,环境部更邀集农业部、卫生福利部、经济部、财政部、内政部、劳动部、教育部、国防部、海洋委员会及国家卫生研究院等部会署共同订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管理行动计画」,广纳产学界意见,将透过各部会法令研议共同管理机制,期达成保障国人健康及维护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