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財產遭禁止處分 塗銷要件報您知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4/04/29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廿八)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禁止處分登記,須待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擔保始可塗銷;該擔保品為本人提供者,應檢具提供擔保品之申請書;若由第三人提供,則另外填寫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於擔保品設定質權或抵押權後,即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經該局核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同時為保全稅捐對甲君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某甲雖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且每期皆如期繳納,因該筆欠稅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須甲君繳清欠稅款或提供本人(第三人)相當欠稅款之財產設定擔保後即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應納稅款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足額擔保,避免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民眾如有疑議,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