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法案件 酒醉肇事逃逸宣判
【記者董秀雲/宜蘭報導】 2024/05/10

▲宜蘭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法案件,參與的國民法官心得分享。(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首件國民法官法案件,於一一三年五月六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共有六十三位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男女比為三十二比三十一。此次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先抽後問之程序,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二十位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並進行詢問及不選任裁定之程序,再由其中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其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此次參審之國民法官正選六位及備位國民法官二位,並於五月八日全部出席於下午一時至五時審判過程,五時十分宣判結果。宜蘭地院於八日傍晚五時三十分召開記者會公開宣布判決,參與的國民法官有五位,並由宜蘭地院庭長黃永勝出任行政庭長,審判長林惠玲、受命法官游皓婷、陪席法官楊心希。黃永勝表示,推動國民法官,人民對司法提升有助,參審的國民法官表現都非常認真,發言踴躍並廣泛交換意見,值得肯定。

宜蘭地院統計及分析,此次參審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正選六位備位二位,年齡落於四十六歲至三十一歲,男女比為二比六,職業囊括了製造業、餐飲業、金融業、家管。

該案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被告林○宇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林○宇未曾考領駕駛執照,曾因犯刑法之罪,於一一O年九月七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有罪確定。並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十年內之一一二年十月廿二日凌晨四時許,服用酒類後,自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星聲代KTV」,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同縣五結鄉親河路二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八十二巷口附近,竟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逆向超速行駛,撞擊對向車道騎乘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之江○鳳,致江○鳳因此受有腹部骨盆下肢鈍傷開放性骨折當場死亡。林○宇撞擊江○鳳之後,竟未下車協助救護或留下聯絡資料,亦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逕自棄車徒步離開現場返家。警方調閱車禍現場附近監視器影像畫面,並至林○宇位於宜蘭縣五結鄉親河路住處查訪,同日五時十五分,測試林○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六一毫克。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該案量刑因子,判處被告如前述之有期徒刑,且經審酌後並無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與刑法之要件不合,無從依該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該案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刑度應該在於中偏高度之間,但仍應與殺人罪有區隔,在量刑也應考慮罪責原則。行為人個人情狀及一般情狀的量刑因子:考量該案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請人報警之犯後態度、未賠償被害人、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復歸社會、兒童最佳利益及被害人家屬承受巨大傷痛等因素。被告年紀為廿三歲,尚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被告所犯前開二罪之時間、空間雖屬密接,但彼此犯罪型態、手法迥異,侵害法益並非相同,二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綜上考量,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二年,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該案得上訴。

審判長林惠玲表示,感謝參與的國民法官,從周一的五月六日選任,參審表現都非常認真,提出的問題有一定的深入及深度,審理過程用心,用眼睛看耳朵聽,檢方陳述意見與當事人說法,提問與該件案情有密切關連性,深入了解並檢視提出証據。

國民法官表示,雖然不是職業法官,參審時也會有壓力,但盡力做,也更了解流程,並鼓勵被選任時可以參加,也可以體驗讓素人參與,是難得有珍貴的經驗。國民法官強調,以此案例自身並沒有發生過,比較特別是對個案的分析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