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公告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02/21

为强化货栈管理,并兼顾通关时效及修正不合时宜规定,财政部公告「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为避免空运快递业者专仓通关资格经海关废止後,旋即以同一名义再行申请,致架空海关所为之废止处分,拟定明空运快递业者自海关废止专仓通关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名义再行申请专仓通关,及明定同一名义之范围,以杜争议。

草案总说明指出,本次修正要点中,为加速通关及强化货栈监管,海关得要求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业者增设、汰换设施或设备(修正条文第三条);参照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定明申请设立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业者之设备规格需求及审查作业(修正条文第三条之一及第三条之二);因国际物流方式演变,空运快递专差业务实际上已不存在,爰删除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一及第二十七条)。

考量空运快递货物已原则取消并袋,仅电商货物有条件少量并袋,业者亦配合於国外先行自主分类货物,已无常态进仓办理分类货物(理货)之需求,爰删除理货及其罚则规定(修正条文第八条及第二十四条);为加速货物通关、依风险程度差别化管理及节省海关监管人力,允许法遵程度高、货物资讯掌控度良好及以件通关之空运快递业者,得与空运快递货物专区之货栈业者联名向海关申请专仓通关,专供该联名快递业者通关使用,并得指派专人进仓协助办理货物通关;另明定海关得废止空运快递业者专仓通关资格之事由,以利行政监管(修正条文第八条之一)。

为避免空运快递业者专仓通关资格经海关废止後,旋即以同一名义再行申请,致架空海关所为之废止处分,爰定明空运快递业者自海关废止专仓通关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名义再行申请专仓通关,及明定同一名义之范围,以杜争议(修正条文第八条之二)。

有条件少量并袋通关之电商货物如因袋内部分货物无法通过收单检核,空运快递业者得向海关申请进仓拆袋整理货物,经海关核准派员监视办理(修正条文第十二条之二);配合本次修法,增订其相对应之罚则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