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獲賠換 免徵關稅
【記者趙智偉/基隆報導】 2025/05/01

基隆關表示,偶有進口人在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有損壞或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合約若有賠償、調換約定,在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後,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的貨物便能免徵關稅。

上述免徵關稅的規定,是以原貨物進口的翌日起1個月內,進口人要向海關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才符合免稅規定,而其起算日期也是以進口報單所載海關放行日期為準。至於進口機器設備,進口人可在安裝就緒試車的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

基隆關指出,賠償或調換的進口貨物,進口人需於海關通知核准的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