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家核定重大建設類比調查中弊案 高市府予以嚴正譴責

高市府都發局今(十六)日表示,亞灣二.○範圍四十三.五四公頃皆為國有及公有土地,九十一年九月卅日即被公告為都市更新範圍,行政院一一二年核定亞灣二.○計畫後,高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限定適用範圍,為公有土地發揮最大效益;反觀,京華城案為純屬私人財團的一宗土地利益,並未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卻違法準用都更獎勵,涉弊遭司法調查中。對於政黨人士混淆視聽,將國家核定重大建設類比調查中弊案,高市府予以嚴正譴責。(見圖)
都發局說明,亞灣二.○為行政院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核定之國家重大經建計畫,高市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根據國家政策方針,研提細部計畫變更並經都委會審議同意,分別於112.4.17「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案」以及113.1.10「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二.○-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基準暨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完成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
上述亞灣二.○都市計畫案,該容積獎勵內容主要是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惟申請者其投資計畫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反觀,京華城案未在都更區域內,且未經合法法源及程序,逕予私人財團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且只有唯一一宗土地的私人財團受益,大相逕庭。
都發局指出,亞灣二.○所在範圍除在九十一年就列為公劃都市更新區,另其都市計畫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之適用,並設有限定適用時間至一一八年三月二日屆期的落日條款。
都發局強調,亞灣二.○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之規定,適用範圍為亞灣二.○區域四十三.五四公頃,區域內包括國有事業、公有土地等皆適用,且符合內政部所頒定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八點:依第七點(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都發局說明,亞灣二.○為行政院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核定之國家重大經建計畫,高市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根據國家政策方針,研提細部計畫變更並經都委會審議同意,分別於112.4.17「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案」以及113.1.10「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二.○-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基準暨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完成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
上述亞灣二.○都市計畫案,該容積獎勵內容主要是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惟申請者其投資計畫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反觀,京華城案未在都更區域內,且未經合法法源及程序,逕予私人財團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且只有唯一一宗土地的私人財團受益,大相逕庭。
都發局指出,亞灣二.○所在範圍除在九十一年就列為公劃都市更新區,另其都市計畫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之適用,並設有限定適用時間至一一八年三月二日屆期的落日條款。
都發局強調,亞灣二.○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之規定,適用範圍為亞灣二.○區域四十三.五四公頃,區域內包括國有事業、公有土地等皆適用,且符合內政部所頒定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八點:依第七點(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