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將函請議會審議
【記者董秀雲/宜蘭報導】 2024/04/17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制定「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於昨(十六)日通過制定「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

縣府工旅處表示,有關攤販之管理,自八十七年臺灣省政府實施精省作業後,所轄攤販管理業務移撥經濟部。經濟部並自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訂頒「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由經濟部重新制定,最後於九十二年一月發布廢止。宜縣既有鄉鎮市公所規劃設置之攤販集中區六處,包括羅東夜市及東門夜市。

該自治條例草案主要規範:攤販管理範圍、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分工、攤販經營者營業許可證之管理、公設與私設攤販集中區之管理、攤販經營者與私設攤販集中區申請人或負責人之管理、及鄉鎮、市公所為有效管理攤販,得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服務費及核發許可證相關規費之法源依據。未來公所可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三年,並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私人攤販集中區,則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公所申請許可。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改制後為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對現行攤販之管理,請各縣市政府制定專法規範,爰本府為落實攤販輔導之有效管理,健全攤販合法制度,爰依地方制度法:「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及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創設、剝奪或限制本縣居民之權利義務者」等規定,擬具「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俾落實攤販之有效管理,以維護市容景觀及商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