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賄選判刑 屏縣議員張振亮即起停權
【記者陳真/屏東報導】 2024/05/08

屏東縣議會才剛遞補第二選區議員的張振亮,捲入賄選案,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張振亮無罪;但案件二審逆轉,高雄高分院昨(七)日依違反選罷法賄賂罪將張判處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可上訴!

民進黨籍張振亮因同選區議員吳亮慶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這屆落選頭的他,去年十一月依法遞補為縣議員,才就職不到半年,二審竟被判有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張即日起停止議員職權,若案件日後判決有罪定讞,將被依法解職;張振亮對判決喊冤、表示不公平,將會上訴到底。

曾任九如鄉十七、十八屆鄉長的張振亮,這屆投入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選戰,拿下五千五百四十二票,選舉期間,張振亮遭人檢舉涉嫌買票!檢調追查發現,張為求當選,以報紙包覆三十萬元千元鈔,於前年十月二十日某晚交付江姓友人,由江協助「綁樁」;兩人皆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屏東地院一審認為,張振亮拿三十萬元給江男,只能證明有交錢,但缺少證據佐證張要江「發錢給樁腳拉票」,判決兩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江男收下三十萬元後,長達一個月都未見有何討論辦理選舉說明會或催促辦理的情況,何況藏錢地方是偏僻的農地工寮,根本不是一般人會藏現金處所,以情資所示每票一千元計算,賄選票數將達三百票。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兩人犯後未悔悟知錯,依違反選罷法等罪改判張振亮有期徒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江男則因尚未行賄且自白預備行賄犯行,輕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