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人未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經事後稽核發現須補稅
【記者趙智偉/基隆報導】 2024/05/28

基隆關近來實施事後稽核時,發現有進口人未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而須補繳稅款情形。鑑此,基隆關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權利金,以免徒增困擾。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除實付或應付價格外,若有權利金則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而關稅法所說的權利金及報酬,是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價款。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但是因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則須以個案論,例如:1、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無須計入完稅價格。2、買方經銷或轉售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若不是該貨物銷售到我國的交易條件之一,則不用計入完稅價格。若是進口人不用權利金一詞,另以其他名目支付賣方價款而未申報,此種情形還是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基隆關表示,進口人若不確定除貨款外支付賣方的費用,是否是權利金而須計入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先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而相關書表可上關務署官網下載。